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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在昆山人才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舒城在昆山人才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由舒城籍或与舒城关系密切的各类人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根据广大舒城籍在昆山创业者的共同要求,由舒城县在昆山创业者协会批复舒创协〔2005〕005号文件,经县民政局批准的社团组织,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社证字第037号,同意成立舒城县在昆山创业者协会。并于2021年更名为舒城在昆山人才协会。

第三条本团体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服务舒城在昆山人才,团结凝聚、组织引导其积极参与舒城和所在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维护舒城籍在昆山所有人员的权益,促进舒城在昆山各类人才更好地发展。本协会的宗旨是:“兴业他乡,服务老乡,回报家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舒城人才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舒城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舒城人才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住所:昆山市黄浦江北路511号,长江联创10号楼

协会网址:scxkscyz.com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职责范围:

1、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素质;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2、宣传舒城,加强舒城与昆山联系,为舒城县做好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交流和反馈,搭建舒城在各地招商引资平台。

3、为舒城来昆山务工经商人员提供择业信息,反映舒城籍在昆山各类人才意愿,维护他们合法权益。

4、积极开展联谊活动,为会员考察、投资、旅游、学习、就业、就医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和帮助。

5、协会党支部全体党员以及积极分子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每年度开展党员民主评议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曾在舒城生活、工作过的人士;在昆山创业工作、学习的舒城人士;热心支持舒城发展繁荣的人士,有加入协会意愿,拥护本会章程,经申请并由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3、获得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事宜。

2、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及时书面通知协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协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不参加活动,连续一年未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一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情况;

3、选举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工作;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外创业工作有一定影响,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热爱本会工作,为人正派;

3、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根据需要,本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会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来源:

1、各项活动和服务收益;

2、会费;

3、捐赠。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员自愿交纳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每年组织全体会员春游:副会长单位协会承担,理事单位:个人承担20% , 会员单位:个人承担50% 。

第二十六条每年秋季组织副会长单位秋游交流会,费用由协会支出。

第二十七条每年组织中秋联谊会、年终联欢会。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人才协会总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人才协会总会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